2016年12月30日,習近平主席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強調投入更大精力抓好改革落實,壓實責任提實要求抓實考核。
其中,礦業方面會議審議通過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 、《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兩個相關文件。
會議強調,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是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重要保障,要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要以維護實現國家礦產資源基本權益為核心,理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接下來,我們就深入分析一下其中的一個文件:《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文件中重點介紹了關于礦業資源權益金改革的制度框架內容,在文件中共取消了3項費用的征收,調整2項費用征收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1)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進一步擴大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范圍,取消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享比例定為5:5。
2)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調整為礦業權占用費,占有礦業權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者依法繳納礦業權占用費。建議將目前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不同、分級收取,改為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監繳,按2:8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金庫,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3)在礦產開采環節,將礦產資源補償費適當并入資源稅,完善資源稅制。
4)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礦山企業需單設會計科目,根據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要求,按照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計入企業成本,提取的資金由企業用于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
文件還點名3項配套改革的內容,分別是礦業權占用費、礦業權出讓收益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各級財政統籌用于地質調查和生態保護修復方面支出;取消地勘單位礦業權價款轉增資本金政策;取消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礦業權價款補繳政策。
除此之外,文件還確定了幾項具體改革事項的時間截點,分別是:
2017年底前完成:
1) 建立礦業權人信息公示制度,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以及礦產資源稅費繳納情況納入公示內容,設置“黑名單”(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
2) 財政部會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研究修訂或制定《礦業權占用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開展試點工作。
3) 研究制定新老制度銜接辦法,確保改革的平穩過渡。
2020年前完成:
研究修訂《礦產資源法》和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